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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3 14:03

我该怎么办

我进入该公司也有10年零两个月的时间,从1998年4月3日供职于这家日资企业以来,由技术师傅升为系长,课长,副理等职。上个月降为课长(事先没有通知我本人),到这个月发工资后才发知道自己的工资下调200元,我认为:虽降为课长,但实际上,还是做同样的工作,公司没有事先通知和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作了这样的处理;故5月份的工资到现在我还没去领。现在我要问的是:
1,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无理由到劳动局去起诉?
3,自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后,按劳动法规定:做满5年以上的有5天的带薪年假,满10年的有10-15天的带薪年假.问题是:我们从2007年12月1号到现在,公司没有作出任何措施.
4,基于上述的情况,我是否可以上告这家公司?是否可以有理由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10个月的赔偿金)?
希望兄弟姐妹们为我献计献策,村夫在此感谢各位了.

秋水长天 发表于 2008-6-23 15:03

据我所知,第三条是可行的。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3 16:09

[quote]原帖由 [i]秋水长天[/i] 于 2008-6-23 15:03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286&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据我所知,第三条是可行的。 [/quote]
如果上告的话,我想结果公司可以这样来辩驳:“劳动法规定:‘春节假只有3天’,而春节放假就是12天”。公司会不会将春节放假的天数来抵消带薪假日?这是我不得不说的一个事实。(因为我们是拿月薪的)

dragonlong01 发表于 2008-6-23 18:40

我在网上找的供参考

工资下调无依据 补发工资没商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点击数:659    更新时间:2008-1-19   

      案情简介:

         
      李某系内蒙古某研究所干部。2001年5月,其向所在单位请长假后来到北京市某医药研究所工作,工资定为每月3170元。2002年10月起,医药研究所开始降低李某的工资,2002年10月份实际只发放李某工资1400元;11月份实际发放1200元;12月份实际发放1000元,2003年1月份工资一分未发。医药研究所对此解释为: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于2002年10月调整了工资发放形式,每月只发放基础工资,并就此与李某进行了口头协商。医药研究所未拿出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和调整工资发放形式及工资调整的有关规定。李某因对医药研究所2002年10月后的工资发放状况不满,于2003年2月24日向医药研究所递交了《辞职报告》。2003年3月6日,医药研究所批准了李某的辞职,同时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结算工资。但时至2003年4月20日,李某仍未从医药研究所领到一分钱工资。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医药研究所支付拖欠的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并要求医药研究所为其补缴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医药研究所以李某有原单位在其处工作实属兼职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工资及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到医药研究所工作,应属于兼职,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同时,医药研究所在招用李某时也未检验李某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李某“补上自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但李某为医药研究所提供了劳动,医药研究所应当支付李某相应的劳动报酬。医药研究所未经协商且未履行相应程序随意扣减职工工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仲裁委员会裁决医药研究所应按李某317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发李某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

          评析: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此类兼职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后,为什么会裁决驳回李某的社会保险费请求而支持李某的工资请求呢?首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中明确,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国科干字〔1982〕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等文件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上述复函中提到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国科干字〔1982〕00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里明确了允许兼职的劳动者主体条件应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原单位批准同意出来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且兼职工作是以促进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目的。本案申诉人李某是向原单位请长假后到医药研究所从事管理工作的,且并未从事与科研开发及科学交流有关的兼职工作,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允许兼职工作的范围及条件。其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它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医药研究所在未查验李某是否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的情况下招收录用李某,违反了规定。因此,李某与医药研究所建立的兼职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相应的规定。李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即原单位内蒙古某研究所,享受内蒙古某研究所的保险福利待遇,而不能要求医药研究所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既然劳动关系不规范,为什么要支持李某的工资请求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对此是这样规定的:“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职工不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其停止兼职劳动,同时根据职工兼职劳动的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等,并终止兼职劳动关系”。李某为医药研究所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也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至于双方的聘用关系,他们双方已在李某申诉前因李某的辞职而自行终止,在这里,仲裁委员会也没必要再要求终止了。
      仲裁委员会为什么裁决医药研究所按317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发李某的工资呢?企业虽有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受限制的权利。《劳动法》对这种权利还赋予一个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前提。反过来看,企业也只有到了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受其它客观条件影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有计划地下调职工的工资水平,这种调整,还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做到合理合法,否则,是无效的。本案中,医药研究所恰恰是在经营未出现严重问题、未经协商且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降低了李某的工资水平,其行为于法无据。因此,仲裁委员会在核实医药研究所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后,裁决医药研究所按李某317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发李某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
      文章录入:李居鹏    责任编辑:李居鹏

dragonlong01 发表于 2008-6-23 18:57

看一下是否能打开

[url]http://www.btophr.com/LAWYER/eachask.asp?id=194249[/url]

龍氏一族 发表于 2008-6-23 20:19

请继续发表高见!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6-23 21:39

1、工资方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所补的赔偿没有10个月这么多,应该是赔偿所克扣你的工资及所克扣工资的50%-100%
3、因法定休假以外的休假时间超过带薪休假时间,公司可以不给带薪休假时间,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4 11:03

有没有更直接方案,让我单刀直入?因为大家的说法不一,我不知怎样去操作.要么在这边咨询一下律师?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4 11:04

[quote]原帖由 [i]dragonlong01[/i] 于 2008-6-23 18:57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337&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url=http://www.btophr.com/LAWYER/eachask.asp?id=194249]http://www.btophr.com/LAWYER/eachask.asp?id=194249[/url] [/quote]
谢谢你提供这份资料.谢谢了!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4 11:07

[quote]原帖由 [i]风之谷[/i] 于 2008-6-23 21:39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398&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1、工资方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所补的赔偿没有10个月这么多,应该是赔偿所克扣你的工资及所克扣工资的50%-100%
3、因法定休假以外的休假时间超过带薪休假时间,公司可以不给带薪休假时间,见《职工带薪休假条 ... [/quote]
如果是这样,也就是说拿不到相应的赔偿,这个买卖是不做的.如何是好呀?

筠连五一 发表于 2008-6-24 11:11

秋水长天是人大法社工委的头头,找他拿主意最踏实:)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4 11:30

[quote]原帖由 [i]筠连五一[/i] 于 2008-6-24 11:11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557&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秋水长天是人大法社工委的头头,找他拿主意最踏实:) [/quote]
我去交涉了一下,情况大致是这样:我们是生产电木盖半成品加工,由于市场不景气,去买了便宜的板材(利昌RS-1769),没有奥地利板材好加工,加上本人不会拍马屁,导致一些人不怎么舒服,不管怎么说,经常有小报告到老板那,不过,现在我们技术生产出来的东西的确比以前的好得多,但是,说真的,不良率偏高.我认为这不是理由,因为公司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利昌的板材确实不如奥地利的好,但是,谁都不承认:不同的材质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他们是这样认为:虽是不同的材料要产出同样的效果.这就是他们降职降薪的理由。

被遗忘的角落 发表于 2008-6-24 11:44

:funk: 有这样的事,你们说吧,我搞不拢,这里帮你顶一哈:funk: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4 12:04

(利昌RS-1769)和奥地利板材的差价为120元/300元/张之间.

花子 发表于 2008-6-24 15:24

1.由技术师傅升为系长,课长,副理等职。上个月降为课长.(证据:任命文件   被降的200元是否在合同里   以合同上的具体工资为准)(收集本公司同等职位的标准的证据参考)

2.关于年休假。(收集上班天数的证据   与单位财务沟通一下是否在过年的休假里了)(收集加班有的加班通知或加班条等证据 )

3.是否可以有理由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10个月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6-24 19:38

[quote]原帖由 [i]苗岭村夫[/i] 于 2008-6-24 11:07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550&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如果是这样,也就是说拿不到相应的赔偿,这个买卖是不做的.如何是好呀? [/quote]
对不起,重新看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你作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至今,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工作年限超过半年按一年,未到半年按半年计算。因此你现在提起劳动仲裁,除了得到所克扣的工资,及按《劳动监察条例》加罚的克扣工资的50%-100%外,也只能还得到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6-25 11:14

[quote]原帖由 [i]风之谷[/i] 于 2008-6-24 19:38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709&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对不起,重新看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你作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至今,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补一个月 ... [/quote]
好像不是这样,应是每年赔偿一个月,它不管签定劳动合同有几年,而是以工龄来计的

垢九 发表于 2008-6-25 20:04

[font=宋体][size=4][color=#000000]几条参考意见:[/color][/size][/font]
[font=Times New Roman][size=4][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size=4][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一般企业与你签的劳动合同写明的工资是很低的,工资条的钱公司可以解释为工资[/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福利[/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劳保[/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培训。。。名堂很多,你拿合同看一下,如果现在给你的工资高于合同工资,你起诉的“克扣工资”就可能不成立。[/font][/size][/color]
[font=Times New Roman][size=4][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size=4][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即使“克扣工资”成立,你也不一定有[/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宋体]个月补偿金,如果你是老的劳动合同,根据[/font][font=Times New Roman]1994[/font][font=宋体]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除非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你也同意了,才有补偿金,每年给一个月,十年给[/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宋体]月;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也同意,则没有补偿(即公司炒你有补偿,你炒公司没补偿,所以公司一般都想办法搞压力逼员工主动辞职,千万不要上公司的当)。[/font][/size][/color]
[font=Times New Roman][size=4][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size=4][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宋体]、如果你是新劳动合同法,就像风之谷和花子说的,只要“克扣工资”成立,不管是公司炒你,还是你炒公司,都有补偿,也是每年给一个月,不过是从[/font][font=Times New Roman]08[/font][font=宋体]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日起计算,超过[/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宋体]月按一年算,你解除合同有一个月工资[/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0[/font][font=宋体](公司少你的钱)[/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0*50%[/font][font=宋体]的补偿。[/font][/size][/color]
[font=Times New Roman][size=4][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font=宋体][size=4][color=#000000]总之,你现在提出申请仲裁或起诉好处不多。。。在日企做到副理,属决策层了,很不容易,申请仲裁或起诉意味着辞职,毁掉十年努力重新再来。。。不要因小失大,职业生涯不可能事事顺心,再说副理不缺那几个钱![/color][/size][/font]
[font=Times New Roman][size=4][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size=4][font=宋体]而且,你已服务[/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宋体]年,再签定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在日企退休还有不菲的退休金,建议三思。[/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垢九 于 2008-6-25 20:08 编辑 [/i]]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6-25 20:09

[quote]原帖由 [i]苗岭村夫[/i] 于 2008-6-25 11:14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905&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好像不是这样,应是每年赔偿一个月,它不管签定劳动合同有几年,而是以工龄来计的 [/quote]
见花子给你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那么你得到的补偿年限应是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到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也就是半年以上而已,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半年按一年算,你能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即2008年1月之前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2008年以前颁布的的法规规定进行。我们来看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因此,按2008年前的法规,你能得到所克扣部分工资的50%-100%的补偿。

猛蚺央 发表于 2008-6-27 12:32

[quote]原帖由 [i]风之谷[/i] 于 2008-6-24 19:38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7709&ptid=18117][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对不起,重新看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你作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获得自2008年1月1日至今,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补一个月 ... [/quote]
''及按《劳动监察条例》加罚的克扣工资的50%-100%外''这一点,按仲裁行为的潜规则是很难得到的,ZF部门一般都维护企业,因为企业上税面子大.除非你有好关系,不然这一环节没有太多的公正........
职工是弱势群体,老板有的是办法整你,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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