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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astieeb 发表于 2008-7-17 14:58

请大家帮我修改民事诉状

我有一位朋友在超市里打工,由于超市想解聘她,一直找不到借口.前天超市终于找到了借口说我朋友偷东西,就把我朋友开除了,并扣发我朋友一个月的工资.现我为我朋友写了一份起诉状,但我平时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术语不熟悉,请熟悉法律的朋友帮我支召,帮我改改一下我所写的起诉状.
[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2pt][color=#000000]民事起诉状[/color][/size][/font][/align][/align][font=Times New Roman][color=#000000] [/color][/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原告:杨岁相,女,30岁,麻江县人,原系喜洋洋超市聘用营业员,住本县党群路6号2栋附12号。[/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被告人:喜洋洋超市[/color][/size][/font]
[font=黑体][size=16pt][color=#000000]请求事项:[/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1[/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对被告人诬陷原告偷窃超市物品的错误行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size][/font][/color]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对被告人扣发原告人一个月工资给予支付。[/size][/font][/color]
[font=黑体][size=16pt][color=#000000]事实和理由:[/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2008[/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年7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本人在喜洋洋超市上班(当时身穿喜洋洋超市工作服),有顾客拿了一包卫生巾后不要就放在其他货专柜上,当时卫生巾货柜的营业员在忙,就示意我帮她练起来后放到卫生巾货柜里。我即把那包卫生巾练起来后,在无意识中把那包卫生巾放在夹肩孔(在工作服外)还来不及放到卫生巾货柜里,即被超市管理员看到,即诬陷我偷超市物品,并叫来其他管理员前来对我进行辱骂。之后,又打110报警,几分钟后,110敬察即赶到,在听超市管理员的一面之词后,敬察对这事进行调解,同意超市扣发我一个月工资,并开除我了结此事。在这整个过程中,当天又是赶集日子,超市的各级管理员对我不断的辱骂和说我偷东西,并招来了很多群众的围观,致使我现走在大街上不断受到人们议论和异样的眼光,使我精神、[/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人格尊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size][/font][/color]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大家都知道,“偷”是行动瞒着人,趁物主不知道拿走物主的东西。而当天我在上班时间,身穿超市工作服,我所穿的衣服没有包,天气很热,穿一件衣服,外加工作服也没有包,我拿的一包卫生卫夹在夹肩孔,超市就认定我偷东西,我感到不可理解。并且我穿的工作服下班后要脱下来交还超市的,当时还有一个多小时才下班,我文化虽低,但还不弱智到偷一包卫生卫夹在夹肩孔一个多小时走来走去的地步。[/size][/font]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月16日上午,我本想把我在超市上班的工资得到给付,就到县人事劳动局监察大队反映了情况,监察大队领导也前来进行处理,无奈超市负责人顾左而言他,口口声声我偷了超市的东西,又说是要等派出所出理决定后再说,而我之后又跑到派出所问,派出所说没有对这件事进行立案。[/size][/font][color=#4a7113][font=Verdana][size=10.5pt][/size][/font][/color][/color]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身为低层、文化低,我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的名誉和今后寻找工作所要付出的代价。超市对我的诬陷行为已[color=black]严重影响了我今后的务工和生活。[/color]为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名誉和劳动所得,本人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实发扣掉我的一个月所得的工资,恢复我的名誉,还要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按本地的生活标准,被告要支付本人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此致[/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麻江县人民法院[/color][/size][/font]
[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具状人:[/size][/font][/color]
[color=#000000][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2008[/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年7月17日[/size][/font][/color]

秋水长天 发表于 2008-7-17 16:44

内容缺:1、联系方式;2、超市法定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1、精神损失费赔偿不现实。2、要求发放工资;3、辞职,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经济补偿。4、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理由:在事实根本上,超市工作人员还在超市内,没把东西带出超市,偷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正文注意抓住主要理由,删去无关紧要的细节。

yelangyouzi5688 发表于 2008-7-17 16:53

我觉得围绕“偷”应该好好写写,其实超级贵重的东西很多,你不去偷那么贵重的东西,反而只去偷纸巾呢。

三苗 发表于 2008-7-17 19:37

找个律师看看,才专业

李xyaum 发表于 2008-7-17 20:42

秋水的意见不错

阿尤蚩 发表于 2008-7-17 20:43

秋水一看就对公文写作很在行,接受他的意见。:handshake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7-17 20:5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岁相,女,30岁,麻江县人,原系喜洋洋超市聘用营业员,住本县党群路6号2栋附12号。
被告:喜洋洋超市
[color=red]法人代表:
地址:
[/color]请求事项:
1、[color=red]判令[/color]被告[color=red]因[/color]诬陷原告偷窃超市物品的错误行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color=red]判令[/color]被告赔偿[color=red]原告[/color]精神损失费[color=red]15000元[/color]。
2、[color=red]判令[/color]被告[color=red]支付[/color]原告[color=red]被[/color]扣发的一个月工资。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本人在喜洋洋超市上班(当时身穿喜洋洋超市工作服),有顾客拿了一包卫生巾后不要就放在其他货专柜上,当时卫生巾货柜的营业员在忙,就示意我帮她[color=red]拣[/color]起来后放到卫生巾货柜里。我即把那包卫生巾[color=red]拣[/color]起来后,在无意识中把那包卫生巾放在[color=red]腋下[/color](在工作服外)还来不及放到卫生巾货柜里,即被超市管理员看到,即诬陷我偷超市物品,并叫来其他管理员前来对我进行辱骂。之后,又打110报警,几分钟后,110敬察即赶到,在听超市管理员的一面之词后,敬察对这事进行调解,[color=red]调解中[/color]超市[color=red]要求[/color]扣发我一个月工资,并开除我了结此事。在这整个过程中,当天又是赶集日子,超市的各级管理员对我不断的辱骂和说我偷东西,并招来了很多群众的围观,致使我现走在大街上不断受到人们议论和异样的眼光,使我精神、人格尊严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大家都知道,“偷”是行动瞒着人,趁物主不知道拿走物主的东西。而当天我在上班时间,身穿超市工作服,我所穿的衣服没有包,天气很热,穿一件衣服,外加工作服也没有包,我拿的一包卫生卫夹在[color=red]腋下[/color],超市就认定我偷东西,我感到不可理解。并且我穿的工作服下班后要脱下来交还超市的,当时还有一个多小时才下班,我文化虽低,但还不弱智到偷一包卫生卫夹在[color=red]腋下[/color]一个多小时走来走去的地步。
7月16日上午,我[color=red]抱着超市能给付[/color]我在超市上班的工资[color=red]的希望[/color],到县人事劳动局监察大队反映了该情况,监察大队领导也前来进行处理,无奈超市负责人顾左而言他,口口声声我偷了超市的东西,又说是要等派出所出理决定后再说,而我之后又跑到派出所问,派出所说没有对这件事进行立案,[color=red]派出所没有认定我的行为是偷窃行为[/color]。
身为一[color=red]名普通的打工者[/color],我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的[color=red]声[/color]誉和今后寻找工作所要付出的代价。超市对我的诬陷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今后的务工和生活。为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名誉和劳动所得,本人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实发扣掉我的一个月所得的工资,恢复我的名誉,还要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按本地的生活标准,被告要支付本人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color=red]恳请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color]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color=red]原告[/color]:
2008年7月17日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7-17 21:03

你朋友的纠纷涉及劳动争议,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如果法院不受理,可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要求超市对开除你朋友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

dlastieeb 发表于 2008-7-18 00:29

[quote]原帖由 [i]秋水长天[/i] 于 2008-7-17 16:44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5624&ptid=18831][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内容缺:1、联系方式;2、超市法定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1、精神损失费赔偿不现实。2、要求发放工资;3、辞职,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经济补偿。4、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理由:在事实根本 ... [/quote]
谢谢秋水长天给的意见。

dlastieeb 发表于 2008-7-18 00:40

[quote]原帖由 [i]风之谷[/i] 于 2008-7-17 20:52 发表 [url=http://bbs.3miao.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5733&ptid=18831][img]http://bbs.3miao.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岁相,女,30岁,麻江县人,原系喜洋洋超市聘用营业员,住本县党群路6号2栋附12号。
被告:喜洋洋超市
法人代表:
地址: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因诬陷原告偷窃超市物品的错误行为进行赔 ... [/quote]
改得很好,在此我代表我朋友万分感谢风之谷朋友,感谢大家的关心帮助,我将按大家所提出来的建议,尽力的把此事解决。

北京黔龙律师 发表于 2008-7-18 12:02

首先,起诉状的格式完全错误,介意你在网上搜一下“民事起诉状范本”;
其次,民事诉讼中不能叫被告人,只能叫被告,只有刑事自诉或者公诉才能叫被告人,这有少部分律师都不会区分而闹出笑话;
再次,一次关键的诉讼不要舍不得几百元钱(当地应该是几十元),找个律师写份起诉状,这样对你的案子会有极大的利益,最起码律师会考虑到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一,能节约诉讼费,二,一份好的起诉状对案子的审理和法官的裁判是绝对功不可抹的;
最后,法律的简单事务可以在网上咨询,但尽可能找现实中的律师服务机构,因为网上的答案不一定正确,而且也不全面,因为从现实中讲,没有一个大律师天天坐在电脑面前,也不会义务性详细给你解答的。

[[i] 本帖最后由 北京黔龙律师 于 2008-7-18 12:11 编辑 [/i]]

三苗 发表于 2008-7-18 13:51

谢谢北京黔龙律师的专业意见。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7-18 17:00

确实律师当然不会坐在电脑前给你详细解答,因为律师要收钱。
不过请律师写诉状也有好处,律师可以根据你朋友的具体经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避免描写你朋友不利的文字,增加有利的描述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如果你朋友经济实在是困难,给你修改的诉状也可以起诉了,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你要多看看相关法律条文。
如果你需要帮助,可以发短消息给我。
不敢称为大律师,但曾做过律师。

dlastieeb 发表于 2008-7-18 19:16

感谢北京黔龙律师的指正.
风之谷在8楼提的意见确实应当考虑.我想暂时不起诉他扣发工资的问题,先围绕“偷”的问题进行起诉.
我觉得这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按照风之谷修改的去起诉应该可以了.

风之谷 发表于 2008-7-18 21:23

“暂时不起诉他扣发工资的问题,先围绕“偷”的问题进行起诉.”
是的,只起诉超市侵害名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失金即可,这样法院才有可能受理。但你朋友要有法院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金或不支持那么多的赔偿金的心理准备。
对支付克扣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注意别超过一年的时效。如超过了一年的时间,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dlastieeb 发表于 2008-7-19 10:54

我只是对超市的行为感到气愤,要为朋友找一个公道,到底我朋友在超市的行为是不是偷窃行为.至于精神损失赔偿金的问题,我是在一些报子杂志刊物看到有这一提,就附带写在那里,并不想一定要得到.

苗岭村夫 发表于 2008-7-23 15:25

这种事的确令人气愤得很,要好好的告倒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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