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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之子 发表于 2008-8-16 08:48

《物权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签署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事关每一个民众的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学习。但《物权法》理论精深,抽象难懂。为了让我们的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我们的同胞尽快掌握,本人精摘一定的相关案例解说,供大家参考学习。:lol :lol :lol
        [一]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案例:一个单位实行公房改革,将单位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如出售,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后来一名购房职工要出售房屋给他人,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向法院起诉主张所谓的优先购买权,而法院以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系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认定该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的法定原则显然与合同法、债法不同。合同法上的原则是合同自由,但物权是不能自由创设的。
   物权法定原则具体指:第一,物权必须是由法律设定。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达协议假设。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自由创设物权的,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种权利是物权的。物权必须要由法律规定,要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市场交易规律的要求。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案中所谓的优先购买权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自己创设的。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重大区别就表现在合同法有所谓的无名合同,物权法中是不存在无名物权的。所以,本案中约定的所谓的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不发生物权效力,单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是否违反了物权法法定原则整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了呢?不是的,尽管在合同法里面,违反法律规定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在物权法中,如果物权法没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物权是物权,只不过是导致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但这时合同仍然有效,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虽然没有产生物权效力,但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强手制性规定以及善良风俗的约定都是有效的。所以,依据合同法,单位若提起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龍氏一族 发表于 2008-8-17 11:51

支持!

叶子 发表于 2008-8-22 21:43

以后多整点这样的内容,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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