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警官扣押车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出的,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敬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该警官出具的扣押单(即进行的强制措施凭证)没有载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行为,这一点可以在信中提出